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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认定方法要变

发布时间 :  2007-11-13 11:10     字号: [ ]   【关闭】
   10月9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晚婚晚育有望确定新的认定方法。
  《条例(草案)》拟取消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并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将过去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婚,才能认定为晚婚的方法,拟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将过去既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次生育,才能认定为晚育的方法,拟调整为凡达到晚育年龄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另外,《条例(草案)》还拟取消生育间隔的规定,使生育政策从单向的行政行为,变为双向行为,更多地体现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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